115年度續收字第1908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代 表 人 林宏恩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LE VAN NAM(中文姓名:黎文南,越南籍)
主 文
LE VAN NAM續予收容。
理 由
|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暫予收容,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4月23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 |
|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 ☐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 |
|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 |
|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|
|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,並審 閱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後,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|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法 官 張佳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周俐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