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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191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續予收容
臺中高等
行政法
院
裁定
地方
行政訴訟
庭
115年度續收字第1917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代 表 人 林宏恩
訴訟代理人
尤君文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EANG LYHONG(柬埔寨籍)
上列
聲請
人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EANG LYHONG續予收容。
理 由
收容
期間
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暫予收容,
聲請人
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4月24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
具收容事由
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
☐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
☑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
之虞
。
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
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
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
收容必要性
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
結 論
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,並審
閱卷
附相關證據資料後,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法 官 張佳燉
以上
正本
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
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周俐君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