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續收字第4558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代 表 人 林宏恩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DINH KHANH VINH(越南籍)
主 文
DINH KHANH VINH續予收容。
理 由
|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暫予收容,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9月11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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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、2款、第38條之8第1項第1款): 1、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2、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 國 之虞。 3、違反第38條第2項或第38條之1第2項之收容替代處分 【受收容人曾於113年10月26日遭驅逐出國處分並暫予收容, 迄同年12月9日獲停止收容並為收容替代處分而出所。 嗣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應遵行事項,於115年8月28日再次作成暫予收容處分,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第2項之規定,本次收容期間,應重行起算。】 |
|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 |
|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|
|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,並審閱卷內證據資料後,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|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
法 官 簡璽容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杜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