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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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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455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續予收容
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行政訴訟
115年度續收字第4559號
聲  請  人  內政部移民署

代  表  人  林宏恩 
訴訟代理人  王瑜霙 
相  對  人
即受收容人  TRAN HUU CUONG(越南籍)
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TRAN HUU CUONG續予收容。
  理 由
收容期間
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8月26日起暫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9月9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
具收容事由
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
☑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
☑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
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
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
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
收容必要性
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
結論
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,並審閱卷內證據資料後,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9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璽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9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