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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465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續予收容
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行政訴訟
115年度續收字第4651號
聲  請  人  內政部移民署 

代  表  人  林宏恩   
代  理  人  張嘉云   
相  對  人 
即受收容人  SETIA ERAWAN(中文姓名:艾拉灣;印尼國籍)
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SETIA ERAWAN續予收容。
  理 由
收容期間
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9月2日起暫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9月16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
具收容事由
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
☐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
☑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
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
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
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
收容必要性
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
結論
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 法 官 李嘉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9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凌雲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