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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4694 號裁定
115年度續收字第469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王瑜霙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LINH
主 文 NGUYEN VAN LINH續予收容。 理 由 |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9月3日起暫予收容,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5年9月17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
| |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 ☐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 | |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 | | | |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|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(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雲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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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