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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90 年度六交簡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共危險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  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六九號  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四 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○○於警訊中之自白證人乙○○於偵查中之證述⑶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⑷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⑸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五幀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,被告罪 證明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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