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六九號
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四
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○○於警訊中之
自白⑵
證人乙○○於
偵查中之證述⑶刑
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⑷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⑸道路交通事
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五幀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,被告罪
證明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百
八十五條之三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