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05號
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91號
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95年
度偵字第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無故利用針孔攝影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,處
拘役伍
拾玖日,如
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組、手提電腦壹台均
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
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。(如附件)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
4 條第2 項,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
、第38條第1 項第2 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10日內,表明
上訴理由
,向本庭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
法 官 潘雅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麗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