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85號
原 告 元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茹
被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圻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
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