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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0 年度六簡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六簡字第147號 原   告 富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勳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朱嘉豪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   萬捌仟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佳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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