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47號
原 告 富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春梅
訴訟代理人 林建勳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朱嘉豪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
萬捌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