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
原 告 哲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義雄
被 告 阮文御
(NGUYEN VAN NGU)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 定 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第一審
裁判費 新台幣1,000元
登報費 新台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 美 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