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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1 年度六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1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 原   告 哲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義雄 被   告 阮文御 (NGUYEN VAN NGU) 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元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 定 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,000元 登報費 新台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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