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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1 年度六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六簡字第93號 原   告 陸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誌峯 被   告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   公司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  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   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 ㈢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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