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93號
原 告 陸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誌峯
被 告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
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㈢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美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