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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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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2 年度六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六勞簡字第2號 原   告 胡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,11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○○路 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斗六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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