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
原 告 林婉仙
被 告 仙風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
1 項之規定,自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
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懿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