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
原 告 雲林縣農會
法定
代理人 林豐儀
被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請求
無因管理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 號,原告若依
無因管理請求,自無契約履行地之問題,若原告依契約請求
,然被告否認與原告有契約關係,原告復未提出契約書證明
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,自
非可採。縱兩造有契約關係,
惟
原告既主張代被告繳納清潔處理費新臺幣197,403 元,顯係
請求返還代為墊款,
要非依契約關係請求,自無依契約履行
地管轄之
適用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
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李懿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