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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3 年度六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無因管理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 原   告 雲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被  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簡字第3號請求無因管理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 號,原告若依 無因管理請求,自無契約履行地之問題,若原告依契約請求 ,然被告否認與原告有契約關係,原告復未提出契約書證明 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,自非可採。縱兩造有契約關係,惟 原告既主張代被告繳納清潔處理費新臺幣197,403 元,顯係 請求返還代為墊款,要非依契約關係請求,自無依契約履行 地管轄之適用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 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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