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14號
原 告 統聯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
被 告 王璞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○四
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家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