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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4 年度六小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104年度六小字第114號 原   告 統聯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 被   告 王璞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○四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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