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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4 年度六簡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原   告 路迪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惠燕 訴訟代理人 黃明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4,253 元,應繳裁判費3,3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欠2,81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 六市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斗六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家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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