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4 年度六簡調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調解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4年度六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林裕山       吳春美       王金泉       劉福榮       林哲賢       許咨媚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書狀載明系爭   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  ,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,茲限聲請人陳報系爭調解標   的金額或價額,並此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0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。 二、提出座落於雲林縣斗六市○○○段719之12、719之29、719   之3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。 三、相對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張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相對人李榮燦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