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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5 年度六小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六小字第128號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原  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,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(負責人   )姓名、地址、公司登記資料,並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法定   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繕本一件,以及補繳裁判費新台   幣壹仟元。逾期即駁回起訴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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