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六小字第128號
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黃艷瑾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明憲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,具狀補正
法定代理人(負責人
)姓名、地址、公司登記資料,並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法定
代理人簽名蓋章之
起訴狀暨繕本一件,以及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壹仟元。逾期即
駁回起訴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懿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