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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5 年度六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沈英國 相 對 人 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翔 上列聲請人與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, 並提出審查表為證。本院審酌上開資料,認聲請人之聲請,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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