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六救字第2號
聲 請 人 沈英國
相 對 人 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聯翔
上列
聲請人與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
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
會准予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
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
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無資力支
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,
並提出審查表為證。本院審酌
上開資料,認聲請人之聲請,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斗六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李懿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