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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5 年度六簡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賠償金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原  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,128 元,應繳裁判費3,530 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欠3,03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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