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成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
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39,628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
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