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成琪
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
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239,628 元,
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