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93號
原 告 舜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生發
被 告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
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
訴訟代理人 李明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
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
已於105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然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
答欄載: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
可稽,是原告之訴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,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
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蕭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