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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5 年度六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履約保證金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 年度六簡字第93號 原   告 舜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生發 被   告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 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 已於105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 答欄載: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,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 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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