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74號
原 告 冠榮園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安邦
被 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江元
陳品宏
林洺璋
賴雅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
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台幣
500 元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
法,其
假執行聲請亦
失所附麗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