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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6 年度六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 年度六簡字第14號 原   告 王燦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62,740 元,應繳裁判費1,7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欠1,27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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