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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7 年度六小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 年度六小字第234 號 原   告 龍威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衛傳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2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欠5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1  月  9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11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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