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234 號
原 告 龍威國際娛樂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亭慧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衛傳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2,000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欠5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
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
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蕭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