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六救字第7號
抗 告 人 村田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美足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石益成間
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
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本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抗告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;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8、第495 條之1 第1 項
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民事
裁定提出抗告,
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限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抗告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