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51號
原 告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繼煇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勝傑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400 元。
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
調解之
適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夜鷹公寓大
厦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,及其
法定代理人許聖
傑之
戶籍謄本,以及被告楊岱妮之戶籍謄本,以利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