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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7 年度六簡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六簡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最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祥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