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小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六小字第499號 原  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另原告應提出被 告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