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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利得償還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六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上訴人被   告 夏玉霞      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玉霞、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請求利得償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,325 元,經 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 二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