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183號
原 告 佳隆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發
被 告 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八年五月
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與原告簽訂清潔合約書,委由
原告執行管理「甲山林社區」之清潔工作,約定清潔費用每
月新台幣(下同)186,000 元,按期於次月10日前支付,合
約期限自105 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8 月31日止,
詎合約期
限屆滿,原告業已依約完成全部之清潔工柞,
惟被告就應給
付之清潔費尚積欠432,000 元遲不給付,原告雖屢為催索,
但被告
迄今仍拒不付款,爰依
兩造間契約
法律關係,提起
本
件訴訟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、2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、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本件原告主張之
前開事實
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清潔服務合約書及
律師函
等件為證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
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
2 項、第280 條第3 項前段、第1 項前段規定,視同
自認,
故
堪認原告
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從而,原告依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2,000 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即108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
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
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
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