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泳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9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98萬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6,02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