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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六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泳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98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02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