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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六簡字第202號 原   告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躍議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林禎殷 被   告 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08 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 時 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