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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 年度六簡字第222 號 原   告 盈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1,402 元,應繳裁判費3,750 元 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 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