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222 號
原 告 盈智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盈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1,402 元,應繳
裁判費3,750 元
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
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
林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
按他造人數附
繕本)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