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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原   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代 理 人 羅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提出被告岱佑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清風之戶籍謄本。 二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