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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六簡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原   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 328 號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,003元。 二、提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劉   峻麟之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