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
聲 請 人 田納西書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瑞標
相 對 人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,依民事訴訟法
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
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
管轄,
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