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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291 號 聲 請 人 田納西書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標 相 對 人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,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