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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原   告 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士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740 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