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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第 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0,000 元,應繳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5,7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月   29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