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
原 告 禾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騰允
訴訟代理人 康智能
被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0
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民國107 年2 月間及向原告訂購「蝴蝶蘭苗株」價金
總計新台幣189,950 元,原告已交付完畢,有後附之進貨單
、進貨退出單、收款對帳單明細
可稽。
詎被告
迄未給付
上開
價金,屨經催討均未獲置理。爰提起
本件訴訟,
並聲明如主
文第1 項、第2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、陳
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進貨單、進貨退出單、收款對帳
單明細、
存證信函暨回執聯等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到
庭訊,僅對
支付命令異議,而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
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從而,原告本於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所示之金額、法定
遲延利息,即屬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㈢、被告全部敗訴,全部之訴訟費用1,490 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
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簡易訴訟,法院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法條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
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