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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9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