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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原   告 康正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維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全創欣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,4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5,944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