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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原   告 張百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昌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109年度六簡字第283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  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、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   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 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  件者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24 條第1 項第23、第249 條第1 項   第6 款依序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內「訴之聲明」係構成將來裁判主文之依據,故 其聲明應具體明確,而可以執行,然原告起訴聲明「被告應 將AYG-9063 VWTS2 .0TDI原告所有車輛回復原狀並返還原告 。並賠償原告損失。」等語,所稱『回復原狀』係不明確之 法律概念?究係何種原狀之狀態,聲明並不清楚,將來恐無 法強制執行,故原告應依兩造間承諾書之約定,表明被告應 履行何種義務?若被告不履行時依該承諾書所產生之法律效 果為何?應負何種責任?如何賠償?請於理由中說明清楚; 另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?應有具體明確之金額,且應明確 記載於訴之聲明內(於起訴狀事實理由欄關於損害計算方式 之敘述,不能替代訴之聲明),起訴狀,僅載明「並賠償原 告損失」,無請求之金額,將無以為審判。 三、基上,原告應依上開二之說明,重新為訴之聲明(附繕本1 件),並提出被告安昌行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莊雀之戶籍謄本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