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
原 告 張百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昌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
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壹、
按: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二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;又
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而所謂「
訴訟標的」即紛爭之對象、審判之客體,亦即原告主張之事實,究屬於何種實體法上權利,其
請求權之基礎為何?(請求之法條依據為何);而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即「
訴之聲明」,係構成將來判決之
主文,亦為將來可否
強制執行之依據,故其聲明必須合法、具體、可能、確定,否則起訴即有不合法定程式之違法。
貳、
本件原告起訴,雖有主張原因事實,然未於其
起訴狀內或其後之聲明狀陳明請求權之基礎為何?係依據何法條規定請求審判?致本院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為何?倘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
承攬之
法律關係,則應依
民法第490條以下承攬之規定具體指明請求權之依據為何,即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?另原告『訴之聲明』,亦應依據其在實體法上之權利為具體、明確主張,方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