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320號
原 告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垂聖
訴訟代理人 張瑞松
被 告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勝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
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經中央
主
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
準用前開規定;公司之
清算人,
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;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
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
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之
1、第8條第2項、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
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前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9 年5 月27
日廢止登記,有經濟部109 年11月23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
0 號函
暨所附之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參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
自應由廢止前被告公司之股東姜勝獻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
,先予敘明。
二、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
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
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。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嘉
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,
依
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
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