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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 年度六簡字第320號 原   告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聖 訴訟代理人 張瑞松 被   告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勝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 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前開規定;公司之清算人,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;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 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26條之 1、第8條第2項、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 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前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9 年5 月27 日廢止登記,有經濟部109 年11月23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所附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 自應由廢止前被告公司之股東姜勝獻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,先予敘明。 二、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。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設於嘉 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, 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雲林縣○○市 ○○路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