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,請求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○九年度六小字第八九號損 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一○九年二月十一日、三月十二日 、四月七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持有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。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。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 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人即上訴至虎尾庭,懇請法院准許申請法 庭錄音光碟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六小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 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聲請人應注意遵守,爰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依首揭法規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