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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鄭華盟 ○○○         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昇科技有限公司、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 張木圳等間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建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林素美   之戶籍謄本。 二、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佳凌之戶籍謄本。 三、張木圳之送達地址,及其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國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