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559 號
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
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
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
納之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宏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