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在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559 號 原  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妥善處理文件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之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18   日 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清